公益性公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,为公民提供安葬(安放)骨灰的社会福利设施。公益性墓地实行筹建、验收两审制。公益性公墓不许对外经营、对外销售。
筹建农村公益性墓地,应先征得县级国土资源、规划、林业部门意见,再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,并上报市民政部门备案。墓地建成后,应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验收申请。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,不得擅自兴建农村公益性墓地。
农村公益性墓地筹建须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的材料:
(一)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《申请报告书》;
(二)可行性报告;
(三)规划部门批复文件;
(四)国土资源、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;
(五)地籍证明,筹建墓地的位置、地形地貌图;
(六)其他相关材料。
管理 农村公益性墓地由乡(镇)人民政府负责管理,不得以经营形式进行联营、转让或承包。